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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苏价费[2007]423号、苏价费[2009]166号文件内容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7〕423号 苏财综〔2007〕92号 苏教财〔2007〕8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
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我省高校出现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校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学费 1、我省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标准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已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可按学生实际修学的学分收取学费。 2、辅修专业课程收费。按学年收取学费的高校,辅修专业课程按学分折算收费,每个学分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该门课程正常收费标准的50%。 3、定向生、特长生、专转本学生和预科生收费。定向生、特长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转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当年入学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另行核定。 4、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收费。 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按国家和省对本校招收计划内研究生当年的财政拨款标准,并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的原则,由省统一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在省没有明确前,暂按目前规定执行。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根据实际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分阶段组织学习的,由高校按办学成本确定各阶段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5、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为其他培养单位研究生开设课程的,可向该单位收取委托培养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国家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6、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学生收费。凡高校以连读形式招收的硕士、博士学生,本科阶段学费按照学校本科生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研究生阶段按研究生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7、高校研究生收费标准需报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或备案后执行的,应附以下材料: (1)该类研究生教育开展情况。 (2)该类研究生收费收入支出及实际培养成本测算情况。 (3)上级部门对该类研究生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标准。 (4)其他有关材料。 请各高校对照文件精神,将本校研究生收费全面清理,重新核定或备案。 8、高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联合办学形式跨省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高等教育,其学费标准须经所在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举办其他形式高等教育的(含远程教育、函授),按该高校学费标准执行,同时到所在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9、申报实行完全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并按第十三条规定,于每年的5月底之前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材料。 二、关于高校入学考试有关收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的,可以收取考试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研究生入学考试 (1)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按每生120元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费。 (2)参加研究生复试和保送研究生(包括面试及笔试)的,按每生80元收取复试费。 (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门80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普通高校招收本专科学生测试收费 (1)自主招生院校测试费,每生60元。 (2)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其他类型学生入学测试费,每生60元。 (3)公安类院校招生面试及体能测试费,每生120元。 (4)保送生测试费,每生120元。 (5)艺术、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费,每生每科60元,按规定复试的,按每生每科40元收费。需到外省市设点考试的,在省外考点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标准收费。 (6)高校单独对口招生考试费,理论考试费按高考统考科目收费标准收取,技能考试费每门40元。 3、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考试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其他收费 1、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本、专科学生住宿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
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执行,硕士、博士研究生住宿费参照执行。 2、高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同级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受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3、高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规定执行。 四、收费管理的其他事项 1、各高校要按照文件精神,对本校各类收费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报批(备案)的,应及时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并将经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批准或公示的,不得收费。 2、收费许可证管理和收费年审工作。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省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 3、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退费政策一律按《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规定执行。 4、学校的各项收费应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或用于平衡预算。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5、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各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教育、价格、财政、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6、所有省、部属高校对照文件将本校各类收费(学费、住宿费、服务性及代收费、有关考试收费)进行清理,并填写部、省属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理表(见附件)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至:cym_wjj@163.com。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合的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 1、部、省属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理表 2、部、省属高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清理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 ○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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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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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和“阳光工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南京农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我国56所拥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学校坐落在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六朝古都南京,拥有卫岗、浦口和珠江三个校区,占地总面积近8400亩。学校共有15个学院,工学院学生就读于浦口校区,其他学院学生就读于卫岗校区。在百年办学历程中,学校以“诚朴 勤 仁”为校训,确立了“育人为本,质量为先,弘扬学术,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形成了“团结 勤奋 求实 创新”的优良校风,办学条件优越,师资力量雄厚,是读书和治学的理想家园。
校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卫岗1号;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40号;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南门外。
二、组织机构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农业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招生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招生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农业大学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三、招生对象
凡取得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良的考生均可报考。根据学校办学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
1、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报考
旅游管理、
生物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食品质量与安全等专业的考生要求做肝功能检查,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得报考以上专业。
2、学校的
日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
英语的考生;建议报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四、招生计划
学校本科计划为4170人,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也可登录南京农业大学网站(
)查询。
五、录取
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文件执行,以全国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新生远程网上录取工作,并作如下规定:
1、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
2、志愿确定原则:按照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3、专业确定原则:专业按分数级差录取,级差分值为“3、2、1、0”。
4、对于享受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政策规定加分的考生,按考生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选择。
5、
公共事业管理和
工业设计专业录取办法:考生须参加所在省
美术专业统一考试,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录取工作按各省招生部门公布的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6、
表演专业录取办法:一志愿报考我校,在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我校根据校考的专业成绩排名,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7、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办法:获得南京农业大学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南京农业大学,学校将根据承诺予以录取。
8、保送生录取办法: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保送生条件,并获得南京农业大学保送生资格的考生,公示合格后,学校根据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委员会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9、考生可以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南京农业大学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南京农业大学招生信息网站(http://xszj.njau.edu.cn/zsxx)查询。
10、学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六、收费标准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4600元/人.年,其中
农学、
种子科学与工程、
植物保护、
园艺、
园林、
动物医学、
动物药学、
动物科学、
水产养殖学、
草业科学、
农业资源与环境、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12个专业为2500元/人.年,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6800元/人.年。
七、奖助学措施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三好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企业名人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在校学生均可享受每年300至1500元不等的专业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八、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25-84395708 传真:025-84396458
电子邮件:zsb@njau.edu.cn
网址:
九、其他
本章程由南京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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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外地,在哈市读高中,能否在哈市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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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满足异地高考的条件即可参加高考,哈尔滨属于黑龙江省,条件如下:满足本省学籍、高中连读三年、有稳定住所三个条件的考生可就近报考。高考报考条件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应届生)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现场确认时,应届毕业生需提交学生证,往届生(社会考生)需提交高中/中专毕业证书,或由政府开具的学历证明才可以报名。普通高校毕业/退学/肆业者如有高中或中专毕业证书,可以按社会考生的身份参加高考。
扩展资料
高考保送条件:
①教育部批准的16所外国语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2016年起逐步减少外国语中学保送生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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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获奥赛一等奖、并被选为奥赛国家队集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③省级优秀学生(2017年秋季及以后进入高一,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的,不再具有保送资格条件件);
④符合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
⑤公安英烈子女。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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