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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录用是不是必须公安类院校毕业
不是的,其他专业也可以。但是要符合要求。
简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巾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小该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第五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面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八条 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 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生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四)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公务员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工资怎么样
平均月工资3000到5000,是公安部直属单位,编制名额很少,工作压力不小,有末位淘汰。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创建于1978年,是公安部直属科研单位。所本部位于上海市岳阳路76号,在浦东
张江高科技园区
及北京市区分别设有研究基地、业务机构。现有干部职工近1700人,其中科研人员1300余人,博士、
硕士研究生
以上学历人员520余人。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信息网络安全、物联网、特种通讯、禁毒、反恐防爆、
图像处理
和传输以及社会公共安全防范技术等。拥有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国家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实验室等一批国家级、部级专业技术实验室。先后承担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
发改委
、科技部、公安部、上海市等国家级、省部级重要课题的研究任务,在eID(网络身份认证)、RFID(
射频识别
)、VSD(视频结构化描述)、PDD(警用数字化单兵)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多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自1995年至今,连续被上海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单位。2005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辽宁警察学院(Liaoning Police College)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辽宁省唯一一所省属公安本科院校,教育部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部举办的创新成果展副组长单位,学校培训工作获得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1]
辽宁警察学院起源于1960年的辽西工业大学,1978年更名为辽宁省公安学校,1980年更名为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1985年升格为辽宁省警官专科学校,1993年更名为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1995年经国家教委批准独立试办侦查、痕迹检验本科专业,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辽宁警察学院。 [2-3]
据2020年6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校园占地59万平方米,校舍总建筑面积18.33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值总值7224万元;馆藏图书63.6万册;学院有教职工编制580人,有全日制在校生4880人。
历史沿革
1960年3月,辽宁省公安厅为适应辽西凌源地区劳改企业建设的需要决定成立“辽西工业大学”,并于同年9月开始筹建。
1961年6月,成立“辽宁省公安厅凌源劳改分局干部学校”。
1961年11月,在鞍山市海城南台成立“辽宁省公安厅劳改干部学校”。
1965年6月,在大连成立“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
1968年11月,学校因“文革”停办。
1975年4月,在锦州市高山子筹备恢复“辽宁省公安厅劳改干部学校”。
1976年3月,在大连成立“辽宁省劳改干部训练班”。
1977年8月,“辽宁省劳改干部训练班”改为“辽宁省劳改干部学校”。
1978年7月,“辽宁省劳改干部学校”改为“辽宁省公安学校”。
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时期
1980年7月,“辽宁省公安学校”更名为“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
1985年5月,在“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的基础上成立“辽宁省警官专科学校”,同时保留中专教育。
1986年3月,原“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劳改专业从“辽宁省警官专科学校”分开,成立“辽宁省劳改工作警官学校”。
1990年,“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迁到鞍山办学。
1993年6月,原国家教委批准学校更名为“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1995年4月,原国家教委批准试办侦察、痕迹检验2个本科专业。
1998年7月,“辽宁省警官学校”整体并入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2001年8月,“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整体并入“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警察学院时期
2014年5月,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高校,正式更名为“辽宁警察学院”。
2008年,学校建成“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大连基地”、“国家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辽宁信息网络安全实训基地”。
2009年,学校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
2009年,学校“辽宁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建成。
2011年,学校自主研发的“全国公安教育训练网络学院”正式开通。
2012年,学校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院校。
院系专业
据2020年6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设有七系,开办11个本科专业和1个高职专业。
教学设施
据2020年6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拥有辽宁警察学院视频图像智能分析与应用技术实验室、计算机取证实验室、指纹自动识别实验室、道路
交通工程实验室、物证技术工程实验室等实验室。
学生成果
据2020年6月学校官网显示,学院学生获得“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辽宁赛区本科组二等奖、辽宁省职业院校
英语技能大赛中一等奖、在2012年全国34所公安院校参加的首届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中获得团体总分第一。在
刑事侦查类、治安类、刑事技术类、警务技能类所有课目比赛中均获得第一名,学生综合素质测试名列专科学校第一名。
所获荣誉
据2020年6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在公安部举办的两届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获集体一等功。
科研平台
据2020年6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拥有公安部训练科技应用研发中心、辽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城市警务研究中心东北分中心、社会治理与警务现代化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
科研成果
据2020年6月学校官网显示,学院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立项6项;辽宁省教育厅科研成果通过结题2项“;佟德鑫副教授主持研发的公安部应用创新计划项目“便携式立体足迹提取器”获得2016年度辽宁省公安厅科技进步三等奖;田守雨讲师研发的“管状专用训练手铐”和佟德鑫副教授研发的“便携式立体足迹提取器”两个项目分别获得2016年辽宁省公安机关改革创新银奖和特别奖。获公安部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获辽宁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1项、获公安厅科技进步成果奖一等奖1项;获公安部公安院校学生科技应用创新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12项;成功联合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获公安部重点科技攻关项目1项、获得省部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66项。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75项,获省部科研成果10奖,市厅级科研项目94项,发表论文1117篇,其中国际检索EI 、SCI、ISTP论文53篇,出版著作4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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